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008年4月至2011年2月,S任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依托公司财务科、项目部售楼处,以收取预售房款、直接收取现金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每半年或一年为一期,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开展“有保障购房的集资模式”、“存钱支付利息的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法院查实,在S任职期间,上述公司实际吸收存款两千多笔,共将近5个亿,扣除转为购房款的部分后,实际吸收存款数额为4.65318543亿元。2016年9月,S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7年12月,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S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S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月,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季志华律师接受委托人S妻子的委托,担任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二审辩护人。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委托人三次委托辩护律师,可见季志华律师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委托人的完全认可和信赖。季志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本案相关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查找相关案例,发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案件进展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递交多种书面材料,如调取证据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等,庭审后并多次与主审法官的案情沟通,密切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交详细的辩护书面意见 。最终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被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减轻了S的刑罚:有期徒刑比原审减少1年半,罚金比原判决减少10万元。
季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