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XX与被告王XX、王某某、王XX、苏X、王XX、边XX、赵XX、赵XX、李XX、郏县某某某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李XX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王XX、王某某、王XX、苏X、王XX、边XX、赵XX、赵XX、李XX在银行的存款或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限额共计XXX元,并提供了太平XX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XXX52。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王XX、王某某、王XX、苏X、王XX、边XX、赵XX、赵XX、李XX在银行的存款或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限额共计XXX元(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季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