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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辩护减刑

发布者:许浩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许浩,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许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账号为xxd93xxxx的微信号及账号为145943xxxx的QQ号联系买家,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0元、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含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百度云网盘账号。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张某的账号为182xxxxxxxx的百度云网盘中提取的97个视频文件,其中43个属于淫秽文件。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关QQ、微信信息、支付宝交易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记录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张杰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出售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志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守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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