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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代笔门,作品署名权的一次大检阅

发布者:王学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721人看过

方舟子捅了个马蜂窝,韩寒的作品究竟有没有代笔?
替人捉刀代笔或自然人在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当然是违反职业道道的行为,但代笔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这就要探究一下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权利中的著作权分支下有一项子权利,即署名权,各国法律对作为著作人身权的署名权都有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只要方舟子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韩寒代笔了,那么根据该条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韩寒便是该作品的作者,从目前方舟子披露的证据来看,真正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显然是匮乏的。
署名权的权能还是十分丰富的,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权;演绎作品中署名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代笔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条,写手与雇主合作,达成某种默契,写手的作品写上知名作家雇主或企业家雇主的名字。据记者报道:“现在代笔市场已初具规模,已经出现了代笔网站。谁接头、谁采集资料、谁写作,都有专人负责。代笔,事实上已有了自己的产业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需关系让代笔行业兴盛异常,一条或明或暗的产业链早已成型。”
代笔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法律的明令禁止,双方合意的代笔行为,枪手(雇员)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署名权,雇主同意在枪手实际创作的作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双方对姓名权的私意处分最终达成了一种默契,共同获得某种利益。但却欺骗、误导了读者,并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损害。
因此代笔行为亟需著作权法加以规制。
韩寒代笔门,韩寒本人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方舟子绞尽脑汁搜集来的只言片语的“证据”面前,韩寒只管坦然,继续叫卖自己的新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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