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被告李先生和原告杜先生签署《私房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李先生将位于闵行区一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以3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杜先生。《私房买卖协议》签署后,杜先生付清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至今,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
2016年,房屋面临拆迁,李先生知情后以其为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由阻止杜先生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双方就签约主体及拆迁补偿问题僵持不下。
我们接受杜先生委托后,以起诉确认《私房买卖协议》效力为切入点,协调确定由杜先生与拆迁单位直接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最终杜先生得到了全部应有补偿!
秦利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