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日益增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对外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民商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虽然享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权利,但在公司产生诉讼纠纷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等不利因素。在公司内部股东发生纠纷或公司出现僵局、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时,往往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就容易产生纠纷。例如若原法定代表人早已离开公司,公司实际由他人经营管理,但公司内部因股东发生纠纷无法依照章程形成有效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名不符实”“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出现,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期,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职务。王某应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邀请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某公司决定罢免王某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就该事项公司未能形成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的书面股东会决议。随后王某离开了公司,公司也实际由其他股东经营管理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但工商信息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登记为王某。期间,因公司涉诉,王某的账户被冻结,王某与公司联系希望能够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但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股东曾某因与王某之间有其它纠纷,一直不同意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某公司也无法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前往工商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最终,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向市场监管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涤除其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是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与公司具有实质利益关系。若名义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已不再担任公司职务、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已离开公司,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关联性,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事实上发生了“变更”。若公司内部无法依照公司章程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内部自治制度已失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挂名影响了当事人利益,除向法院起诉外已穷尽救济手段,王某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利益关联但仍继续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权却需承担依法可能承担的风险,显然与公司法立法宗旨相违背,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判决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涤除王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许多创业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初期出于各种原因均委托了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公司设立事宜,此种代办行为可能遗留下公司治理的诸多隐患。例如,多数代理机构设立公司时备案的公司章程中设置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原则均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为“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股东通过方可生效”。此种规定,若公司股东均能一致决定公司事宜时不会发生争议,但若股东就公司经营或利益分配等事宜有不同意见,“决议一致生效条款”则会导致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宜因股东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进一步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僵局。具体到本案,也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就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这既影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对外开展商事交往活动。若遇到此种情况,在法定代表人系挂名,不再实际担任相关职务、履行职权、与公司无实质关联性,与公司股东会沟通无果,且因挂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原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其在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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