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是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与公司具有实质利益关系。若名义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已不再担任公司职务、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已离开公司,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关联性,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事实上发生了“变更”。若公司内部无法依照公司章程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内部自治制度已失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挂名影响了当事人利益,除向法院起诉外已穷尽救济手段,王某与公司无任何实质利益关联但仍继续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权却需承担依法可能承担的风险,显然与公司法立法宗旨相违背,也有失公允。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判决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涤除王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许多创业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初期出于各种原因均委托了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公司设立事宜,此种代办行为可能遗留下公司治理的诸多隐患。例如,多数代理机构设立公司时备案的公司章程中设置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原则均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为“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股东通过方可生效”。此种规定,若公司股东均能一致决定公司事宜时不会发生争议,但若股东就公司经营或利益分配等事宜有不同意见,“决议一致生效条款”则会导致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宜因股东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进一步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僵局。具体到本案,也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就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这既影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对外开展商事交往活动。若遇到此种情况,在法定代表人系挂名,不再实际担任相关职务、履行职权、与公司无实质关联性,与公司股东会沟通无果,且因挂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原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其在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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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利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