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李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小区1号201室。
协议人:赵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某路某小区1号202室。
双方于2010年1月1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赵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一套(以下称房屋),合同价人民币 80 万元,现价值人民币 105 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购房时以女方为主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按揭贷款50万元(其中二手房贷款31万元,公积金委托贷款19万元),每月还贷4051.89元(还贷本金加利息),现尚剩余贷款本金453964.16(2015年3月20日之后,不含3月20日当天)元未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还款部分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方式如下:
房屋按揭贷款还款:
离婚后,该套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同意互相配合将房产出售。在房屋售出之前,男方同意在每月的 16日(如遇双休日则延后2日)前将4051.89元(肆仟零伍拾壹元捌角玖分)支付到女方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帐号:(),用于归还房屋贷款。如因女方原因导致未及时归还贷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女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违约金、利息上调的费用等);如男方有任一期未按时将4051.89支付到女方指定银行账户内,女方有权立即停止归还贷款,每逾期一天男方自愿支付女方违约金200元,如因停止还贷导致银行起诉的,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男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违约金、利息上调的费用等),对于该违约金及损失部分,女方有权在售房款中优先扣除,也可以在售房前要求男方一次性付清。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还贷的本金(如2015年4月20日还贷本金为2066.02元)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还贷本金的增值部分计算方式为:
(房屋售价-105万)÷房屋售价×离婚后男方还贷本金总额
房屋的处理:
房屋出售的,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签订售房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等售房手续,售房所得款项应在扣除房屋未还贷款、男方还贷本金及增值部分(2014年9月起)、男方还贷利息部分(2014年9月起)、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中介费、税费等之后,由双方平均分配。计算方式为:
{房屋售价-未还贷款-男方还贷利息部分-男方还贷本金部分-[(房屋售价-105万)÷房屋售价×离婚后男方还贷本金总额]-税费等}÷2
若售房款总价低于105万元的,双方同意售房款的分割不适用上述条款,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另行协商。
如一方自愿取得该房产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及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根据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补偿款应在产权变更登记前付清。
在出售房屋或男方取得房产的情况下,女方应当配合将房屋内的户口及时迁出。
2、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详见家具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本应补偿女方10000元,在此女方自愿放弃该补偿款。
3、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至房屋出售期间,房屋由男方居住,男方每月补偿女方租金1000元。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