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利梅律师
秦利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徐汇区
15021408779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2:59)

咨询我
07:00-22:59

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案件,买方收货后未在送货单上签字,安装完成后不验收

作者:秦利梅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877次举报
2017-04-13

2015年初,甲实业公司与乙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丙酒店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格力空调若干台,并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施工安装,空调款及安装费共计150万元。2015年3月,甲方空调陆续将空调送到并施工安装,2015年5月底安装完毕。2015年6月1日,丙酒店正式营业。

因乙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剩余空调款及安装费,甲公司在2015年底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材料后发现,第一,甲公司交付空调后,乙方并未签收确认,甲方交货数量无充足证据;第二,根据《丙酒店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空调安装施工完成后需乙方验收合格才支付安装费,甲方也无验收合格证据;第三,甲方无安装施工资质。

律师与甲方沟通后提出如下方案,向乙方发函,要求限期组织验收;搜集交付空调数量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律师主张,对于交付空调数量问题,因格力空调每台均有独立编号,双方可至酒店现场逐台查验;对于空调安装后未验收如何支付安装费问题,甲方2015年底发函后,乙方未组织验收,且丙酒店于2015年6月1日营业至今,一直实际使用空调,应视为验收合格。对于甲方无安装施工资质问题,即使甲方无资质,安装合同部分无效,但甲方确已提供安装服务,应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安装费请求。

后法院采纳律师请求,组织双方到现场查验空调确认数量。对于安装费问题,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今,乙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支付了空调款及安装费。

律师提醒:交货一方在交付货物时,应要求收货方负责人在收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收确认,如当时未签收的,应及时补签,或以其他形式确认,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秦利梅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11年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1310120********21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