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甲实业公司与乙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丙酒店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格力空调若干台,并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施工安装,空调款及安装费共计150万元。2015年3月,甲方空调陆续将空调送到并施工安装,2015年5月底安装完毕。2015年6月1日,丙酒店正式营业。
因乙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剩余空调款及安装费,甲公司在2015年底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材料后发现,第一,甲公司交付空调后,乙方并未签收确认,甲方交货数量无充足证据;第二,根据《丙酒店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空调安装施工完成后需乙方验收合格才支付安装费,甲方也无验收合格证据;第三,甲方无安装施工资质。
律师与甲方沟通后提出如下方案,向乙方发函,要求限期组织验收;搜集交付空调数量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律师主张,对于交付空调数量问题,因格力空调每台均有独立编号,双方可至酒店现场逐台查验;对于空调安装后未验收如何支付安装费问题,甲方2015年底发函后,乙方未组织验收,且丙酒店于2015年6月1日营业至今,一直实际使用空调,应视为验收合格。对于甲方无安装施工资质问题,即使甲方无资质,安装合同部分无效,但甲方确已提供安装服务,应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安装费请求。
后法院采纳律师请求,组织双方到现场查验空调确认数量。对于安装费问题,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今,乙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支付了空调款及安装费。
律师提醒:交货一方在交付货物时,应要求收货方负责人在收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收确认,如当时未签收的,应及时补签,或以其他形式确认,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秦利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