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傅先生购买位于黄浦区合肥路某小区房屋一套,傅先生与商家郑女士约定房屋总价款800万元。为少缴税,傅先生与郑女士协商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将房价做低至650万元,其余150万元作为装修补充款支付给郑女士,双方另签订《装修补偿协议》。此后,双方合同顺利履行,郑女士拿到全部房款800万元,傅先生取得房屋产权。
2016年5月份,房屋价格飞涨至1300万元,郑女士觉得房屋售价太低,越想越觉得房屋卖亏了,遂翻阅《合同法》,猛然看到合同法第52条赫然写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她和傅先生做低房价逃避税收,不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吗!于是郑女士立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与傅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日前,黄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傅先生与郑女士故意做低房价逃避税收的行为有违税收规定,双方均有责任,买卖合同中就成交价约定条款应为无效,但价格条款仅是合同内容之一,及时该价格条款的内容不合法也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为郑女士出卖房屋、傅先生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实际也已经按照真实的成交价履行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税收问题可由税务等只能机关予以处理。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的观点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做低成交价的约定条款无效,但合同本身有效。
秦利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