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汉猛律师网

广丰县特邀庄律师法律咨询办公室

IP属地:江西

庄汉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人身损害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55303924点击查看

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庄汉猛|时间:2017年02月21日|9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纠纷案

                           庄汉猛

 

原告张某诉称

19891月份我与被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212日,我们在玉山县横街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19日我与被告的婚生儿子董新春出生,其在200611月份意外死亡;199253日我与被告的婚生女儿董出生,现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928日上午,被告与我发生争吵,用绳子将我的手和脚绑起来,非法拘禁12个小时,还用香火在我的脸上烫了四个洞,后用剪刀剪掉了我的头发。我于20071018日向玉山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71114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我又于201396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1029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我与被告自2007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汉猛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成立:

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玉山县横街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19892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玉山县横街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女儿董的户口信息。

4.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07928日被告非法拘禁原告,并且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

5.玉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玉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071018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事实。

6.玉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玉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396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事实。

被告董某辩称,我没有非法拘禁过原告,我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想要离婚,那原告得赔偿我的损失20万,我的儿子意外死亡是因为原告引起的,这件事让我至今还非常难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1月份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212日,双方到玉山县横街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19日原、被告生育儿子董新春,儿子于200611月份意外死亡;199253日,原、被告生育女儿董,女儿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71018日向玉山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又于201396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在认识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因此于2007年和2013年相继两次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自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 全站访问量

    29924

  • 昨日访问量

    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庄汉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