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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实施人致自己损伤,法院判决其他共同危险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庄汉猛|时间:2016年08月19日|14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实施人致自己损伤,法院判决其他共同危险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1日14时许,原告曾**、被告崔**等十岁左右的两小孩在自家房屋后面的塘边玩,塘边有一块大石头,大石头边上有村民丢弃的几箱啤酒瓶,二个小朋友将啤酒瓶拿起来扔向大石头,啤酒瓶撞击石头后溅出许多玻璃碎片。两小孩大概扔了二十个左右的啤酒瓶后,曾**突然哭了,用双手捂住右眼,血流不止。当日15时左右,原告被送到当地诊所进行了简单的包扎止血,后又送到**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县中医院又推荐到上级医院治疗1天,2014年1月22日,原告因伤势严重,又转院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此后,原告因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7922.72元,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晶体脱位、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无晶体眼。2014年11月24日,原告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伤残8级。

二、 立案前的准备

曾**受伤之后,其父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本律师首先告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比如立即报案,曾**之父说当时为了救儿心切,过了6天才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并且带去做笔录的是自己的亲戚和邻居,不是直接目击者。接受案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本律师驱车十公里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当场绘制现场图,以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让法官一目了然,变抽象为具体。随后,又寻找当时的目击者,得到的答案均为只知道两个小朋友在扔啤酒瓶玩耍,但没有看到致伤曾**的啤酒瓶到底是哪个小朋友扔的。经过综合评估,本代理人认为仅凭以上证据还是很难证明崔**就是实际致伤曾**的人。

三、庭审争议焦点

果然,崔**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始终坚持一点,即曾**不能证明致伤的啤酒瓶是崔**扔的,因为曾**自己事发时也在扔啤酒瓶,不能排除曾**自己扔啤酒瓶致伤自己的可能性,并申请一个所谓的证人到庭作证,以达到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并请求法庭驳回曾**的诉讼请求。

四、本律师抛出杀手锏

经过双方举证,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但唯一不清楚的就是致伤原告的啤酒瓶不知道是谁扔的,原告说是被告扔的,被告却说是原告自己扔的,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让法官信服的证据,真正的事实或许只有两个小朋友自己心里清楚。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本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抛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说,拨开了处理本案件的迷雾。本律师提出,两个小朋友向大石头扔啤酒瓶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界定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行为实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内部难以区分过错程度的,由行为人各承担50%的责任,现原告只需承担损失的50%,另外的50%由被告来承担,因被告是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样处理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也符合情理,谁叫被告你要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呢,或许通过这次处理,你以后会变得乖一点,达到惩戒的效果。相反,如果本案致伤的是第三者,那么处理本案会很轻松,适用法律也会很简单,即由两个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对该第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便可,连带责任内部,可以适用五五开的原则划分责任。但本案的致伤对象恰好是危险行为实施者本人,这一现象在法律的适用上从未有过相关的判例,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个全新尝试。起初,主审法官对本律师的观点持中立态度,未置可否,并要求查找相似判例,以供参考。庭后,本律师多方查找,也未能查找到非常相似的案例,每个案件总有那么一点不同。

五、 一槌定音,法院全盘采纳本律师的观点

经过才达半年的等待,终于等到法院宣判的日子,本律师怀着激动的心情打开判决书,论理部分中映入眼帘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几个字,这才知道,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开创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适用上的一个全新的尝试,以后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本案可以作为判例进行使用。曾**之父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心情异常激动,看到曾**之父高兴的样子,本律师的法律职业的自豪感由然而生。本案经过长达一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的定论。

六、 办案总结

律师代理有些民事案件,当律师不能还原事发经过,也不能取得相应直接证据的时候,是令律师非常头疼的时候,也会给法院公正处理案件平添不少的麻烦。相比民间借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其他的民事纠纷侵权案件往往只有损害结果的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这时就需要律师拥有超强的智慧,努力找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间接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事实部分。如果当事人事发后第一时间就咨询你的,你可以告诉其立即报案,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固定有关证据,因为事发之时到法院立案需要一个漫长的治疗康复过程,治疗结束后再获取相关证据已经时过境迁,再想获得是完全不可能的;另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尝试绘制现场图、拍照、录制视频等手段把案件由抽象变得具体,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法官也会赞扬你是一个尽责的律师;最后,律师在法律适用上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本身,要拥有非凡的思维,只有这样才会取得“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假设本律师没有向法院阐明这一创新的法律适用观点,不知判决结果会不会是另外一翻景象,判决书的论理部分是否会变成“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待证据充足时再另案起诉”。

现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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