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纠纷:曹女士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轻信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以为该公司能通过内部解决资格问题,便签了认购书,交了3万元定金,结果合同签不了,定金险些“打了水漂”。最近,中院终审改判房
交定金只签了认购书
当月,曹女士按约定两次到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销售人员都推说主管不在,拿不出合同。于是,曹女士要求销售人员在《认购书》上手写“延期办理”的加注。
次月,该房地产公司就向曹女士发出《解约通知书》,且不同意退还定金。因为《认购书》的“特别条款”约定,如果因曹女士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定金作违约金处理。
曹女士及其父亲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称他们在知道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被销售人员诱骗,购买了涉案房屋,交纳了定金,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随后,曹女士还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解除《认购书》。
二审认定“加注”有效
中院二审认为,《认购书》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员工在上面加注内容,是对原《认购书》内容的变更,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但房地产公司在到期前就以曹女士未在《认购书》约定时间签订合同为由行使解除权,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
至于因何原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作为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更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曹女士拒绝签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曹女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而不能成为没收《认购书》定金的理由。据此改判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