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胜诉案例:孙某甲、孙某乙是一对父子。2000年孙某甲妻子去世,孙某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孙某丙,并且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这套老房是孙某甲和亡故的老伴儿在1982年建造的,两人育有一子就是孙某乙。2013年孙某乙将孙某丙告到法院,主张父亲孙某甲出卖该房屋时自己不知情,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父亲孙某甲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将房屋出卖,是无权处分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孙家父子均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主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区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农村的善良风俗。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给出了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最新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孙某乙以房屋共有人为由,主张所签买卖房屋合同无效,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孙某甲在出卖房屋时将房屋及其相关证件一并交给孙某丙。作为同村村民,孙永丙有理由相信被告孙某甲对该房屋有处分权。更何况,孙永丙已支付了房屋对价,并且在诉争房屋居住长达十二年之久,属于善意买受人。故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该归孙某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