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定金与房屋预付款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定金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就这一点而论,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应加以鉴别。
1、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已收定金鬃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项的用途,如“为了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 等。而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后,所收的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实际所收费用。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即开发商按时交房,购房人按时支付房屋价款;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适用定金罚则。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由于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率先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实践中极易混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购房人给付的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依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给付意思和签订的合同来定。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二、房屋定金与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来保证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可见,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购房人应该仔细阅读开发商的格式条款及其补充条款,分清交纳的款项是属于何种性质,到问题出现时才知适用何种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后,依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可见,违约金的产生包括当事人约定和法定的两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方和惩罚违约方。违约金和定金在合同中的支付时间及其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
1、违约金不可能提前支付,只可能记载在合同中,作为违约条款适用。它只是从心理上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不能从实际财产上保证合同得以履行。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实际给付的,可以从财产上保证定金收取方的债权在其收取的定金范围内得以实现。
2、违约金给付的事由是债务逾期履行和债务不履行。其中,当债务人逾期履行的时候,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支付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外,就其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以请求赔偿。显然,定金的实现只是合同在正式履行前,只存在双倍返还或无权收回的情况。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