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崔某谎称自己有房产低价出售,先后与多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租来的房屋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购房款共计334.2万元。2013年 4月,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崔某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崔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全部购房款。
80后女子崔某系北京房山人。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5月,崔某谎称自己在房山区良乡某小区有房产低价出售,与被害人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曹先生的儿子也达成房屋买卖口头约定,后崔某将自己租住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小区两套二居室出售给曹先生父子二人,骗取曹先生父子二人购房款共计110万元。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的一年时间里,崔某还用类似手段,将租赁该小区的其他六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了王先生、刘先生和曹女士,共骗取购房款或定金总计224.2万元。
2013年4月的一天,受害人刘先生在装修自己购得的房屋时,遇到了前来的真正房主,刘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于是,刘先生赶紧报警处理。
2013年4月25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据了解,曹先生与崔某是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崔某对曹先生说自己手上有两套两居室,是通过别人从某小区开发公司内部低价取得,但是目前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下来,想要低价出售。曹先生于是相信了崔某,并让自己的儿子也一起购买。崔某随后去该小区内租了两套两居室,并带曹先生看了这两套房,曹先生更加深信不疑,并很快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共110万元打给了崔某。
同为受害人的王先生曾是崔某的同事。王先生对崔某手中有房产要低价出售的说法毫不怀疑,他用七十万余从崔某手中“买到”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后,觉得划算,后再次要从崔某处买房,并付了定金十万元。此外,王先生还热心地介绍曹女士从崔某处买房。
庭审中,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问崔某是否能够退回诈骗受害人的钱,崔某称不能。问及那些钱的去处,崔某称,她此前欠下了200多万元的债务,骗来的钱大多用来偿还了债务。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崔某退赔人民币334.2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示:一方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要谨慎,必须要查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咨询。另一方面,在房屋交易中,购房者不要贪图便宜,小心落入诈骗陷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购房时当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时,购房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便宜不成反受损。此外,在上述案件中,购房者与被告人或是熟人,或是经熟人介绍。很多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所谓的熟人,当有经济来往、利益相谋时,即使是熟人,也应当提高警惕。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赵律师介绍:该案也给买房人敲响了警钟,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房人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卖房人予以配合(双方一起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