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赵云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法院判决按照百分比份额共有房屋后折价补偿及分房屋使用费案例

作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法院判决房屋由几方按照份额共有,但是房屋的使用权由某一方独占,此时可以要求房屋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解决;或者通过主张房屋使用费的方式解决。

 

J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给付我房屋使用费共计某某元,标准为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每平方单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乘以40%计算。

事实与理由:我父亲系部队离休干部,生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单位出售的现有住房一套,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我父亲去世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我占该房屋40%的份额。我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依法应享有对该房屋相应面积的占有、使用等相应的权利,但至今我一直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并无法与N某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J与刘某因继承案涉房屋存在纠纷,双方对案涉房屋权利之争议业经先前生效判决认定,N某与J对案涉房屋分别享有60%及40%按份共有的权利,双方各自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在先前判决认定双方权利份额后,因案涉房屋为军产房且未取得产权,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对案涉房屋无法采取作价补偿方式予以分割,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均应积极地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另一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J要求N某在其对案涉房屋权利范围内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关于支付房屋使用费期间及标准,由本院酌情判定。

据此,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N某按每月3000元标准自某日起支付J房屋使用费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