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导读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罪名中俗称的“兜底罪”。民间借贷中,有的投资理财公司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却从事放贷业务的经营。下面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方法等内容。
概念解读
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性高,特别是同一原告诉讼主体的“批案”较多,这就说明同一原告诉讼主体极有可能从事专业放贷行业,并且该放贷行为如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问题在于专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有不少人认为专业放贷人高息借贷行为就是扰乱金融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确中第(4)项行为:
首先,专业放贷人高息借贷行为不违反刑法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故该高息借贷行为不属于犯罪;
其次,法律已对民间借贷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作出不予保护的规定,故高息借贷行为完全可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再次,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系双方自由缔约的契约行为,其合同约束力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未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最后,放贷人能否收取放贷资金的风险在于放贷人,并未将风险转嫁给他人,未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未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未具有刑事违法性、未应有刑罚惩罚性,完全属于市场经济下的市场行为,故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范畴,但如果高息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就可能涉嫌转贷牟利罪;如果高息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高息放贷人使用非法手段,比如殴打、恐吓、非常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就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相应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