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菲律师
闫晓菲律师
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死亡马拉松事件”主办方可能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闫晓菲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0日分类:普法文章浏览:397次举报

2021年5月22日,一场原本充满激情活力的马拉松赛事,以21条强健生命的逝去告终。在官方的事故调查报告未公布之前,我们不对各方责任做任何评价,只是分析一下赛事主办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赔偿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刑事犯罪风险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一则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渝0106刑初1326号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赵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重庆市沙坪坝区冬泳协会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区皮划艇协会均系自发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均未在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注册。被告人王某系沙坪坝区冬泳协会组织带头人,被告人赵某系沙坪坝区皮划艇协会组织带头人。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赵某商议决定,于五一节前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磁器口段举办“庆五一冬泳、皮划艇漂流嘉陵江活动”,由二人共同负责活动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及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王某负责冬泳活动参加人员的召集,赵某负责与赞助商联系、媒体宣传及皮划艇活动参加人员的召集。

随后,王某、赵某共同或各自进行活动的相关筹划、准备等工作,赵某还联系了国富沙磁实业公司作为活动赞助商及协办单位,并在国富沙磁巷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介绍了该活动的详细情况。赵某还通过微信、QQ等方式将该次活动进行宣传并组织皮划艇参与人员。王某在重庆冬泳爱好者中宣传该次活动消息,通过电话、QQ等方式大量邀约组织各冬泳爱好者前来参加活动,并同意其他从媒体宣传等渠道得知该次活动消息的人员前来参加活动。

被告人王某、赵某先后将活动方案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体育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水上大队、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地方海事局等主管单位申请许可,但均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规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活动许可,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还书面发出整改措施。

2016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赵某接到了相关部门要求取消该活动的通知。当日下午,在未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赵某以沙坪坝区冬泳协会、沙坪坝区皮划艇协会及重庆舟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组织的名义,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附近组织国富沙磁巷首届水上文化艺术节暨“磁器口皮划艇漂流&千^人冬泳活动”的活动,王某、赵某在活动开幕式上讲话,赵某宣布出发。赵某带队到沙坪坝区井口大沙滩组织皮划艇漂流,遇到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水上大队等工作人员劝阻,但部分队员已下水漂流;王某到达磁器口华兜嘴下水点后,组织冬泳队队长开会,宣布取消活动,但仍有队员不顾劝阻,强行下水向下游漂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水上大队立即决定对嘉陵江石门大桥至凤栖沱航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参与冬泳活动的被害人田某某、雷某某在嘉陵江游泳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雷某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2016年4月29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华兜嘴附近将被告人王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赵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作为协调方与被害人田某某、雷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受活动组织方(沙坪坝区冬泳协会、皮划艇协会、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转付田某某家属32万元、雷某某家属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赵某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型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及赵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次活动是以个人名义组织,且人数未达1000人,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根据王某、赵某组织的水上活动前的宣传、活动方案及活动当天的相关视频、照片可知,该活动规模已经具备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因此,王某、赵某组织的水上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第二,虽然重庆市沙坪坝区冬泳协会、皮划艇协会并未在民政局备案,但从活动方案、群体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责令取消通知书等可知,王某、赵某是以上述组织的名义在组织该次水上活动,故对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有宣布取消活动、阻止人员下水的行为,活动当天亦有相关部门人员阻止人员下水,受害者不听从劝告自行下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责令取消通知书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知,活动未开始前,磁器口派出所已经责令取消该次活动,但在开幕式上王某并未向参加活动的冬泳队员说明情况,而是在到达下水点后才宣布活动取消,此时活动已经开始,现场的情况难以控制,加之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才会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也并未参与本次活动冬泳活动策划,不应当对冬泳队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赵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赵某积极联系了相关媒体、赞助商,并且与王某共同策划了国富沙磁巷首届水上文化艺术节暨“磁器口皮划艇漂流&千^人冬泳活动”,赵某不能因为被害人系冬泳队员而免责,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闫晓菲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5年,党龄17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天津得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