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长春市民李先生到朋友家做客,在进入朋友家小区时,被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叫住,并要求查看李先生的身份证件,因李先生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遂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后被该小区三个保安人员殴打,导致李先生住院。李先生因该次伤害共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请问,李先生应当向谁进行索赔?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物业保安搜查他人身体或扣押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请问保安人员有这样的权利吗?
解答:
李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时有发生,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安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利导致的伤害事故。李先生因该次伤害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保安人员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安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以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该法律后果。
物业保安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治安管理,其没有权利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身份证件。从实际情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保安人员时,往往从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聘请,公安部亦制定了《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及保安服务人员的录用作出严格的规定,若小区内出现暴力性事件,保安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而不得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亦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若违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