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女士与老公张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张亮;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后来,张某在单位升职后,与女下属王某发生婚外恋,二人生育一女张甲,在张甲3岁时,张某与王某吵架并分手。后张甲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张甲成年前的抚养费。赵女士认为这个孩子是丈夫在外面的“野种”,其没有资格索要抚养费,请问张某是否应给付张甲抚养费?应当给多少?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受到大多数人的歧视。请问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都享有什么权利?
解答: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张甲,有权要求父亲张某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权利要求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与不直接抚养该子女的生父母的负担能力相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育费一般按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表现主要有两大方面,即被抚养权与继承权。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且在子女教育费等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应当增加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共同为生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会因为其为非婚生的法律地位而减少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