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注册资本才10万元的A公司与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的B公司是关联公司,两公司的股东是夫妻关系,且A公司事实上没有自己的独立业务,在股东的操作下,A公司主要负责对外采购,而出售货物收取货款则主要由B公司完成。C公司与AB两公司合作多年,但因种种原因,A公司对C公司的20多万元货款却拒不支付。C公司无奈选择向法院起诉。问题在于,A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根本没什么财产,如果只告A公司虽然能赢,但货款很有可能得不到执行。
周律师接受委托仔细分析材料后,决定将AB公司一起起诉。经过周密的准备,最终法院判决AB公司人格混同,需要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B公司利利空壳公司逃避债务的计划落空。C公司的货款成功收回。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就算是关联关系,但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除非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但实务中债权人要证明两个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并不容易。这就需要债权人在日常交易中就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并尽可能详尽的向律师提供信息和材料。
律师建议:在商事交易中,一定要注意交易对象是否统一,如不统一要要尽可能了解不同的交易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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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