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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XX海XX行、谢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4月20日 | 发布者:欧美玲 | 点击:3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情特征词:担保合同预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借款合同纠纷期限届满缺席审理实现债权律师费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营业场所:XX海市四川XX。负责人:A,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特征词:担保合同预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借款合同纠纷期限届满缺席审理实现债权律师费

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营业场所:XX海市四川XX。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XXX律师。

被告:谢X,男,汉族,1995年生,住山西省永济市,通讯地址XX海市。

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与被告谢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欧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中国XX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5380.42元及利息4878.27元(利息暂计至2020921日,以后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61.64元;4、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XX海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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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谢X未对案件要素事实进行确认,视为对案件要素事实无争议,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调查,对案件要素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XX与被告谢X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XX海XX行云南路支行20162031号】;

二、被告谢X偿还贷款本金185380.42元及支付利息4878.27{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0921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

三、被告谢X赔偿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9061.64元;

四、原告某银行XX海XX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时对被告谢X名下位于XX海市房屋【产权证号:桂(2017)XX海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XX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X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 -3- 族自治区XX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XX海XX行XX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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