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涉外法律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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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在国外目的港无单放货,律师助客户调解获取赔偿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代理律师:刘庆庆律师、黄丽萍律师)
被告:B公司

2016年,A公司委托B公司通过海运方式将其货物由国内运至国外某港口,B公司又委托某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运输该批货物。货物到达港口后放货给收货人的正常操作是:收货人付货款给A公司后,A公司出电放保函给B公司,再由B公司电放给收货人,收货人才可以把货物提走。然而本案中,B公司在A公司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放货给收货人造成A公司货损,故而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


办案经过:
最初是一家韩国公司找到本所律师,要求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经过充分沟通才发现本案涉及不同国家的多家公司,韩国公司——货物实际所有权人,中国A公司——货物厂商,中国B公司——提供货运代理业务,香港航运公司——货物实际承运人,阿根廷公司——收货人(韩国公司客户),实际业务关系为:阿根廷公司向韩国公司购买涉案货物,韩国公司指示中国厂商A公司直接发货,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B公司再委托香港航运公司承运,后航运公司无单放货造成韩国公司损失。


经过律师分析:
1.如果以韩国公司名义起诉,不仅会涉及众多公司,多个国家的司法,案件本身也会因涉外事务而变得复杂,程序麻烦、时间也会拖得比较久(公证认证、翻译、境外取证等等),最后律师建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中国A公司名义起诉货运代理公司,追回货款后再支付给韩国公司,所以本案就出现了前述的原被告。
2.本案实际承运人为香港公司,如果被告要求追加其为被告,对原告会十分不利,司法管辖、司法协助程序、境外取证等等就会拖得遥遥无期,更不消说拿回货款,故而律师建议尽可能调解方式解决。事实确在意料之内,被告提管辖异议、要求追加实际承运人为被告等设置障碍,后经律师与法院沟通,尝试以诉讼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经多次努力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院判决:
本案经调解结案。被告按照货款金额的八折向我方支付货款。没有经过强制执行程序,韩国公司很快拿到了该笔赔偿款项。


律师分析:
1.执业过程中,有些时候需要简单案件复杂化,有时候则需要复杂案件简单化,本案则是如此,律师选择简化处理案件,仅以厂商为原告、B为被告,且都系国内公司,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2.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律师基本执业理念,“利益”不仅体现在收回款项的金额上,更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法律程序的繁简、款项收回速度等,故而在调解中做出的些许让步,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而是提高客户利益的体现,本案则是如此,律师建议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接受调解,减少了诉累,避免了判决后的强制执行程序,韩国公司也以最快方式拿回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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