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如东县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01800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东县XX大同XX,住所地如东县XX大同XX,
法定代表人A,社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如东县XX,住所地如东县XX大同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如东县XX大同XX、第三人如东县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