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00649号 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XX,组织机构代码:771XXXX5875,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