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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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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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件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68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甲和妻子乙来咸阳打工。后于2015年5月27日租住了丙的民用房二层的一间房屋,由于甲乙是在工地干活,工期不稳定,两个人就和乙没有约定租期,也没有签订租赁协议,只是口头约定甲每月向丙交付租金240元,每租住一个月交一个月的房租。2015年9月29日晚下着细雨,甲跟四个工友共喝了一瓶酒,甲于当晚9点40从工地上骑自行车回家,之后又跟妻子乙一同出去了,大概晚上10点又回了家。由于丙提供的民用房屋没有顶棚,雨水积于楼道处导致路面湿滑,且甲租住的二层房屋楼道没有护栏也没有路灯,在开房门的时候甲脚下一滑便从离地面四米多高的二层楼道处掉了下去。事后同一楼的租客拨打了120,救护车将甲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甲的伤情不容乐观,因为脑部受伤非常严重,住院需要很大一笔开销。甲的妻子乙事后找过房东丙来协商这件事情,但是丙一直躲着不处理。无奈,甲的妻子乙来到我们所里进行咨询,并委托秦直道律师办理此案。

案例评析:

律师在咨询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感觉事情并不简单,但甲乙夫妻两个的状况实在可怜,两个外地打工的人在工期结束的最后一天发生意外,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他们已经无路可走,如果此时律师再因怕困难而拒绝,他们就更无出路了,因此,律师毅然接下了这个案子。

但是,案件远比想象的要复杂的多。首先,甲和丙的租赁关系很难证实,甲丙之间没有租赁合同,没有交租金的凭证,丙在事发之后将其他租户全部打发走了,没有证人证明租赁关系,如果房东丙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事情就会陷入僵局;其次,房东的身份信息不明,虽然知道丙的姓名和电话,但丙是否为该民房的所有人还不能落实,如果房东不是丙,那连被告主体资格都无法保证;再次,事发当天甲跟其工友有喝酒的事实,事发后有当地派出所报案,笔录上写明喝了酒,不排除醉酒的嫌疑;还有,房主若换了钥匙不让进去怎么办?工友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工地是否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甲还在医院治疗中医疗费如何主张?房东的过错责任如何举证?。。。。。。问题一个接一个地摆在律师的面前,必须做好诉讼方案,走错每一步都有可能无法保证委托人甲的利益。

由于甲的伤情非常危急,本律师在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之后,迅速着手办理此事:

接受委托后次日,本律师便随同委托人甲的亲属一起去了甲工作的施工工地、甲出事的出租房屋以及丙所在地的派出所。一方面看能否从工地方面得到一定救济,另一方面调查取证。所幸,一切比想象中能顺利一些。工友虽有些忌惮,但最终还是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言,如实陈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当天也顺利地进入了事故发生的出租房屋,并且进行了拍照录像,正如之前了解的一样:民用房屋没有顶棚,且甲租住的二层房屋楼道没有护栏也没有路灯。去丙所在地的派出所也顺利调出了丙的身份信息以及其妻子丁的信息。之后律师去了甲治疗的医院调取病历,但由于没有出院一般不给复印病历,几经周转后律师拿到了简单的病历,案件也顺利在法院立案,以丙和其妻丁为被告。到此,律师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之后律师迅速联系法官去事故现场,确定事实租赁关系,然后向被告丙和丁发律师函,希望能够缓解委托人的经济压力。为了保证律师函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律师特意向快递师傅嘱咐信件到达的日期,以期达到震慑作用。同时,律师特地在网上搜索了几条事发当天的历史天气状况,证明雨水积于楼道处导致路面湿滑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申请了先于执行,但由于本案关系复杂,赔偿数额大,法院驳回了我们的申请。

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被告丙按时参加了庭审,律师也分别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被告不履行租赁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损伤与被告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辩论。

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律师观点,委托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延伸阅读:

1、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但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出租方在庭审的过程中承认双方的事实租赁关系,作为出租方便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安全出租房屋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房屋供承租人居住使用。如果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则其对承租方的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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