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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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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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853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 18 日,甲跟乙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甲向乙借款5000元用于购买一部手机,借款期限为一年,分十二个月偿还,甲向乙每月支付1%的借款利息。合同同时约定了甲方逾期乙方将按日收取逾期本息0.8%的违约金,并约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在乙的要求下,甲同意将借款资金划入甲的指定账号中(实为乙指定的供货商丙),同日,乙依约将借款打入丙的账户中。甲在第一个月还正常还款,但第二个月起,甲无故拖欠借款,经乙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乙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接受了乙的委托。

在接手案件后,律师迅速进行了电话催收,但是甲方提供了一个对案件进展很不利的信息:甲方否认自己拿到了手机,合同中的收款账号是其他人的,自己也没有收到钱,甲是按照乙指派的人的要求写下了同意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字样。并且甲自己是把身份信息给了丁,从中拿到一部分的钱,在丁的指示下跟乙签的合同,其并不知道合同内容,现在丁已经联系不上了。甲同时向本律师说明自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本案正在处理之中,不排除有涉嫌诈骗的嫌疑。

案例评析:

本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发现这起案件并非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如果稍微处理不当就会演变成刑事诈骗,最后反而对我们的委托人乙不利。因此,律师在告知委托人乙诉讼风险之后,决定从两方面着手办理此事:

一方面跟甲沟通,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手段达成委托人的目标。因为案件的特殊性:甲没有拿到钱,也没有拿到手机,却要偿还借款,并且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其拒绝还款。这个方案的难度非常大。好在借款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合同是甲本人签字的,乙支付了借款,有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作支撑。但是转账是集体汇款,时间金额勉强对上。在多次沟通之后甲有了动摇,但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

另一方面,本律师立马着手起诉甲。由于案件比较复杂,乙在出借借款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漏洞,比如没有认真核对甲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转账是集体汇款,出借行为有瑕疵,合同约定管辖地不合理等,为此,律师又做了两方面的打算,一是尽量争取庭前调解,二是把起诉的重心放在民间借贷的借贷事实确认上。

在经过多方的努力后,案件有了明显的转机,2015年8月12日,甲向乙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再次肯定借款事实,承诺于2015年8月22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双方协商之后的还款金额:6919.00元,但是甲仍未按保证书的约定内容按期偿还借款。虽然很无奈,但甲出具的还款保证书明确肯定了借款事实,在此情况下,我们又改变了诉讼策略,证据重心转移到了还款保证书上。

案件最终于2015年9月6日开庭审理,经过庭审中对证据、事实、和法律的充分运用下,案件对乙还是比较有利。庭审结束后,在乙的同意和法庭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最终案件调解书结案,甲也积极地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案虽是在双方的互相让步下了结,但也得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很多人觉得诉讼就该有个判决,就该分出胜负,但如果一味地坚持己见,结果有可能差强人意。好的律师是在保证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其诉讼成本和损失。

据悉,该案的被告甲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

延伸阅读:

1、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

2、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3、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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