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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之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刘漫露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765人看过

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故意伤害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行为;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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