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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哪些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发布者:刘漫露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758人看过

协议离婚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哪些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提交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当事人持有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6、外国人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七)颁发离婚证。

四、哪些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婚姻登记处没有管辖权;

 (二)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当事人缺少协议离婚所需的材料;

 (五)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以上是刘漫露整理的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协议离婚的程序等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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