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震亮律师
洪震亮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绍兴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781575367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洪震亮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5日 401人看过 举报

2024-01-0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XX

被告:赵XX

被告:浙江公司。

被告严XX、赵XX、浙江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XX、赵XX、浙江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谢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公司诉被告严XX、赵XX、胡XX、浙江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亮、被告被告严XX、赵XX浙江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X、康XX、被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XX、赵XX、胡XX支付原告货款1626450.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浙江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严XX、赵XX、胡XX开始发生布匹买卖业务往来,由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布匹,截至2020年6月15日止,双方共发生交易2571150.60元,期间被告严XX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货款1626450.60元一直未付。另查明,被告严XX等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被告浙江某公司应对被告严XX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严XX答辩称:被告严X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讼争的布匹系被告胡XX委托被告严XX所承包的浙江某公司的印染车间进行印染加工的,严XX并非布匹的买受人。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系代胡XX支付。

被告赵XX答辩称:被告赵XX系被告严XX所承包的浙江某公司印染车间工作人员,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胡XX答辩称:被告胡XX浙江某公司业务员,讼争交易买受人并非被告胡XX,货物也非胡XX签收。实际是案外人经胡XX介绍向原告购买布匹并交由浙江某公司进行印染加工。

被告浙江某公司答辩称:被告浙江某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经被告胡XX指示,原告将价值2571150.60元的货物送至由被告严XX承包的浙江某公司印染车间,并由浙江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签收。被告严XX陆续向支付944700元货款,尚有货款1626450.60元未付,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付款凭证、录音资料、被告严XX、赵XX浙江某公司提供的被告胡XX的微信名截屏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明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谁?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与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讼争买卖合同系由被告胡XX负责联系,根据胡XX指示,由被告严XX承包的印染车间实际收货。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应为原告与被告胡XX达成口头合同并指定被告严XX收货,故合同的相对方应为被告胡XX。被告胡XX在庭审中辩称实际买受人为案外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示了买受人身份,也未举证证明案外人授权其与原告订立合同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胡XX未及时结清与原告之间的货款,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胡XX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XX虽然实际收货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该收货与付款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其为本案讼争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严XX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赵XX与被告胡XX、严XX共同向原告购买讼争布匹,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XX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公司货款1626450.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绍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洪震亮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系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民革成员、政协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洪律师具有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3109215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13306201310921503 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