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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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政策”抵不了《劳动法》

发布者:陈剑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183人看过

   “我在欧陆经典花园的工地里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个月,平均1天至少干11个钟头的活,却一共才挣了134块钱。”在亚运村正兴建的欧陆经典花园旁的一块空地上,身无分文的姚清华已经露宿街头20天了。近是,在这个一块席子、一条毛巾被组成的“家”里,记者采访了他。

  姚清华说,他在这个工地上工作了4个月, 7月25日 他捡了几斤废钢筋头变卖,工地队长吴江以他偷东西为由开除了他,最后结算工资时,他只领到了134块钱。记者仔细看到了他的工资结算单,单据表明他一天的工资是23元,工作日是78.3天,扣除了1110.8元生活费、400元注册手续费等杂费后,最后给他结算了134元。记者对于他的工资定价产生了疑问,于是采访了工地队长 吴先生。

  吴先生说,小工工资8小时给20元,10小时给25元,超过25元按照每小时2.5元计算,但是在记者的几次提问之后,他又说工资一律按每月工作时数除以10小时计算,“现在承包项目不容易,真要按照《劳动法》给工人工资,我们肯定赔了。再说现在哪个工地不是这样?”在场的一位女士说,工资还要按照工地管理人员的评定制定,“姚清华在工地的表现不好,开始班长评的是20元,后来一算,他还应该倒给我们钱呢!考虑他岁数在了,才给他评了23元”。这还不是对工资的最后解释, 吴先生手拿一份协议书给记者看,其中一项条款说明了工人未工作到年底的工资结算方法,原文说,“1个月以内退场者,按协议价的50%进行结算,1个月以外至3个月的,按照60%结算,3到6个月的,按照70%结算,6个月以内到工程未完的,按照80%结算,乙方在退场前所扣留的未结算劳务费用,用于赔偿因停工等给甲方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失费。” 吴先生说,他出于照顾心理,才没有按照这个协议给姚清华结账,所以他最后认为给姚清华所定工资完全合理,不会再多给他1分钱。

  北京陈剑峰律师对此解释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因为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理应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按月取得报酬、休息休假、依法争取加班费等权利,所以姚清华有权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取得应得的报酬和加班费。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险费用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最容易忽略的一项基本劳动权益,姚清华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缴工作4个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本文摘自 2001年8月20日《北京劳动午报》第7版 维权110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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