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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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婚姻的“围城”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35人看过

——与离婚有关的那些个法律问题(二)
吕淮波

绝无唆使鼓励离婚之意,只是借用这样的表达,想轻松地解说与办理离婚手续有关的枯燥的法律规定。

决定走出“围城”首先遭遇的是该采用什么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可供选择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除了这两种方式再无其他能为法律认可的方式。但我却不止一次遇到咨询“自动离婚”的当事人。一当事人问“我和妻已分居三年,听说分居两年就算自动离婚,我现在准备和其他女性结婚,可以吗?”这样的问题让我惊讶。合法婚姻的缔结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样要办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诉讼取得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有如此才算走出了“围城”,男女双方才是法律重新认可的“自由身”,才能有权再次选择各自的新伴侣。非经这样的程序,不办这样的手续就和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重婚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所谓“自动离婚”的规定。所谓分居两年就算“自动离婚”的说法,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用作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一个事由的误识。依据这一事由,当事人起诉离婚或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但绝不是据此不经判决或者登记就算“自动离婚”。所幸这位老弟还有一些法律头脑,在可能涉足重婚前咨询了律师,否则对他而言就会为此误识付出惨重的代价。

说到这里需要申明,上述我说的意思是限定在配偶双方均在世的情形下的,在此情形下我说的没问题。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去世,情形就不一样了。此时即使生者并没有走出“围城”的意愿,他(她)与已故配偶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说也已经自然解除——这样的解除无需办理前述任何手续。尽管“自然解除”反映的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由,而“自动解除”仍反映出人的主观意愿,两者还是有差异的,但如果粗放地将这种“自然解除”算作“自动解除”也并非不可以。

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围城”里的男女,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协商一致,订立出符合双方意愿的《离婚协议》。现实生活中能做到这一点真的不容易。已经记不清有多少人问过我同一问题:是协议离婚好还是诉讼离婚好?每次我都会毫不犹豫地答道:当然是协议离婚好。尽管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更有可能请律师,律师增加收入的机会更多,但代理当事人打离婚官司中看到原本是最亲密的人之间,在这最后纠扯的法庭审理中,你来我往互相攻击,互相在对方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让双方再次蒙受一次羞辱和痛苦的经历,让我不能昧着良心不说实话——能协议离婚,千万不要诉讼离婚!

双方一旦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持协议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机关在作了必要的程序性审查后,即会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即以此种方宣告解除。行文至此,想到现实的场景,老哥我不禁想告诉所有以此方式分手的“冤家”,作别时别忘了互道一声珍重!一声真诚的“珍重”,是高远境界的显现,是坦荡心胸的彰示!

我疾呼“能协议离婚的,就千万不要诉讼离婚”是向离婚双方当事人发出的,是希望双方在面对无可弥补的感情破裂,无法避免的婚姻解除时,都能境界高一点,眼光远一点,尽量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双方的痛苦。在这一过程中,如双方都不能互谅互让,或者一方因种种原因压根就不买对方帐,则诉讼离婚就不可避免。既然要“打官司”,作为要求离婚的原告,就应多少了解点诉讼规则和法院审理的通常做法:

1、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其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不一致的,应当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写明包括要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在内的《民事起诉状》,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和共有债务的证据,有可能的还可以提交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对方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的证据材料。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极端的例子是女方所怀、所生之子不是男方的)。

3、许多国家的审判制度对离婚采取的是“无因”主义,即不问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只要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会判离。我国实行的是“有因”主义,即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感情是内在的东西,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证明的,因此大多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下列事由的存在是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不愿意离婚的被告存在上述(一)(二)(三)项所列的过错,则人民法院通常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离,反之如果是原告存在这些过错,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诉讼中不判离。

4、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同一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此规定一是防止当事人缠讼,增加诉讼成本;二是给予双方当事人可能通过相处和好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在判决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就生效,无需二审;反之,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就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如前所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很大程度上是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法律赋予了法官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因此,在一审不判离的情况下,二审改判的可能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判决生效,既难达到获得改判的目的,又使可以再次起诉的时间向后推,对己方是不利的。绝大多数的原告面对未判离的一审判决,选择的是不上诉。 

5、尽管由于实行“有因”主义,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不会判离,但只要原告在此后坚持提起离婚诉讼,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因为一方坚持离婚的事实足以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时代在进步,法官的观念也在变化,现在的常态是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大多会判离。

经过为时不会很短,有时还会是十分漫长的博弈,原告的诉讼请求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拿到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双方的夫妻关系因此份判决书的下达而宣告解除。

生效的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是离婚双方已经走出原来的“围城”,已是自由身的直接证明,根本无需再到婚姻机关领取离婚证,对此不应有任何怀疑。就以此回答不少当事人关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了,我们是否还要领离婚证?”的提问,并作为本文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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