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照现行法可见此条变化是对“黑律师”查处的执法主体的变更,即变公安机关为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局)。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与公安机关现存的具有各种执法手段和执法经验的执法队伍相比,并没有执法队伍和有效的执法手段的司法行政部门能否担此重任?改变这一执法主体对有效打击“黑律师”究竟有利还是无利?此变更有何实质意义?
据说这一改变是司法行政部门争取来的。果真如此,我要冒昧的说,这一好不容易争取来的权利当真得握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手中时,或许他们会感到此不过是一个烫手的“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