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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6404人看过

车辆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方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对修理方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也无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单纯的委托保管关系中,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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