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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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肇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5306人看过

问: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肇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 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为2011年9月28日吕淮波律师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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