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管,月工资在30000元出头一点,最近,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的工龄比较长,公司一次性支付我的补偿金数额比较大,听说,这笔钱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舟舟
舟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2789元,也就是说你的补偿金在42789元3倍这个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此数额除以你本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最高不超过12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你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