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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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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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杨迪谈微商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81人看过

  沈阳律师杨迪谈微商

  微商是近几年流行的新型销售模式,微商即微推广,利用微信平台中的朋友圈,推销自己代理的产品,如:面膜,衣饰、美食等。具有成本低,易操作,见效快等特点,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纵观网络,经常见到某大学生做微商,赚钱成功的例子。刷新朋友圈,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占满屏幕。微商渐渐浸入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忧。

  一、微商购物频频出现“杀熟”现象,购物容易维权难由于微商的消费市场主要针对熟人,朋友。如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首先受到侵害的就是熟人,微商产品的质量瑕疵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并不只是维权困难,更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信任造成很大冲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但在微商销售中,很多销售者并不是消费者的直线联系人,可能是经人介绍,或者是朋友的朋友,一旦消费者回头来找,联系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要找生产者,往往都是外国代购的产品,在国内没有厂家,这对消费者造成维权困难。

  二、微商缺乏监管机制

  对于网购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淘宝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另外,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消费者的七天后悔权到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落实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可见,淘宝开店的门槛越来越高,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人们已经不像过去那样可以在网上随意开店,于是又纷纷把焦点放到微信这个平台上。微信跟淘宝比,具有门槛低,成本小的优势,很适合年轻人创业,但由于没有配套的监管措施,使得微商乱象丛生,“杀熟”现象频频发生,投诉无路,维权无门,使得微商始终不能系统化,团队化,长期以往,微商销售模式最终会得不到支持与信任而最终淘汰。我们经常说创新互联网营销模式,与此同时,相应的监管模式也要得到创新,否则任何创新都会沦落成漏洞百出的悲剧。可是在现实操作中,我们的管理总是不能与创新同步。以淘宝为例,从淘宝建立到发展已经有12年,可是针对网购的监管法律是近几年才的制定实施的,主要是是迫于消费者维权压力,而电商又不断发展而不得不制定法律加以监管。扩展到食品领域,在“三鹿”事件之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食品安全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直到食品安全事件爆发之后,人大才紧急制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时间太过仓促,出台法律的质量也不尽完善,只有等到以后再慢慢修正。杨迪律师认为,制定监管措施应该防微杜渐,而不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匆匆忙忙采取补漏措施,法律的意义在于穷尽一切可能,而不是查漏补缺。

  三、微商很可能演变成传销

  在微商一片繁华背后,往往藏着诸多陷阱和漏洞,由于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的力度,传销的形式也开始千变万化,开始借助网络的掩护,利用微商的缺陷,进行不法活动。微商是靠朋友圈进行宣传活动,可是由于朋友圈人数有限,直销市场穷极之后,人们开始纷纷找代理,就是所谓的“下线”。而招代理就是需要做宣传,无非就是“一年几百万不是梦”“一年买车,三年买房之类的”虚假口号,与传销十分类似,为了证明真实性,还往往附带着截图,交易记录,但这些完全可以通过微信软件制假。受害人往往经不住诱惑而被拖下水,代理产品之后,开始赚提成,提成自上而下由多变少,由此演变成传销的推广模式。2015年3月中旬,我国首例微信传销案的涉案人陈志华以手机微信为平台,在我国是十一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区别传销与代理的方法也很简单。第一,看他是否有“入门费”。具体到微商是要看进货量,货物进得多,单价就越便宜,这也是变相的“入门费”。第二,货物的实际价格是否与销售价格相差巨大。微商要是想走传销之路,就会把销售价格与基础价格之间拉开巨大的空挡,然后在空档之间进行分级代理,赚取利润。第三,代理系统是否关注产品的流通量,正常的商家会关注产品的知名度,售后服务,以及销售量,而传销组织者并不关心产品是否卖出,是否有市场,只关心流通量,只关心代理人数量;第四,是否分级销售。

  直销代理是按产品数量收取提成,而传销靠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靠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这是传销的本质特点。

  传销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言而喻,不仅会扰乱市场的金融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更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恶性斗争,最终产生报复性的暴力事件。而微商,作为非常具有潜力的创新型P2P(对等网络)商业模式,即人对人,或者说需求和满足需求;它跳过了中间商实现了真正的人与人的直接交流,最终实现商品交易。微商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往的商业模式都是在解决商品层面的问题,而微商解决了人的问题。相比传统的聚合平台微商这种P2P的商业模式更具效率、更低成本、更多的性能。所以,这种P2P的商业模式或者说商业需求更有价值,这个价值远超出2000万达人所带来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相应的平台来制止微传销,这个极具潜力创造财富的营销平台它的价值也只会昙花一现,沦落成传销的工具。从现有的法律上看,禁止传销条例有若干规定,只是对传统的传销有明确规定,包括传销场所,传销产品的规定。可是在微传销中,根本不需要传销场所,只需一个微信号就可以运作,即使注销了微信号,只要换个手机就可以再注册。而传销交易极具隐蔽性,产品来源无处可查,这就造成了立法的难度。杨迪律师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管理好微商,还得从网络入手,执法部门需要与微信后台配合,加强管理,严格注册,及时监控,设立敏感词语,交易信息追踪制度。从现实中要管理好物流,实现网络现实全方位监控。不仅如此,已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也要与时俱进加入互联网时代相关互联网传销的制止办法。唯有如此,才能全面管理好传销行为。

  中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新旧文化融合的过渡期。再此形式鼓励创新,转型经济之路战略已明确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杨迪律师指出创新不难,监管难。单靠一个方面的创新,很难独木成林,只有多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才能繁荣昌盛。在此过程中,司法领域首当其中,法律代表秩序与保障,在社会进步中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首先要转变的就是过去那种补窟窿的立法思维,永远走在错误后边。司法界应该创新立法,走在经济发展的前沿,提前考虑到由创新引起的新问题,新矛盾,并出台相应法律措施,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以做或不允许做,只有得到保障,人民才敢有勇气,有底气的发挥创造力,实现人才强国战略,创新繁荣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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