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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杨迪谈旅行需谨慎,守法保平安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372人看过

                 驴友旅行需谨慎,遵守法律保平安

2015年,陕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条例》立足陕西旅游发展实际情况,遵循《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增加了二章、二十七条内容。
   此次条例的亮点在于它针对了民间旅游在户外探险中的种种问题作出规范,同时明确了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业责任。
 
旅游探险是一项放松心情,锻炼身体极具正能量的一种活动。它可以积累勇气,增加自信,释放压力,但是也充满危险与神秘。

在当今中国,除了旅行跟团游之外,还有另一种旅游形式盛行全国—民间旅游组织。它是旅游爱好者通过网络或俱乐部自发组织的团体,团内均是户外爱好者,然后定期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便捷性与任意性,并且费用低廉,节省成本。

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民间组织的随意性,造成了很多户外安全事故。第一,组织没有相关管理制度。团里的队友大多是闻讯而来,自愿参加,彼此之间并不熟悉,组织者不可能对每一名“驴友”的身体状况,人格品行了如指掌。第二,探险团队不具备专业性。队员大都是探险爱好者,不具备专业的户外知识与冒险经验,甚至装备也不够齐全。他们大多来自城市,缺乏与大自然深入接触的机会,缺乏对大自然风险的感知能力与应对能力。第三,没有周密的计划与规划,大家随性而至,常常“说走就走”,这些任性驴友的任性旅行,常常会遭遇大自然残酷的考验。第四,缺乏监管。毕竟户外旅行是一件积极阳光的事情,不同于违法犯罪,政府过度打击,会破坏驴友户外运动的积极性,而且从加强国民身体素质的角度来说,政府对这种民间户外俱乐部持提倡态度,鼓励大家参与。正因为如此,使得俱乐部良莠不齐,部分组织者专业化程度低,在选择户外运动地点时,大大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只追求冒烟与刺激,忽略队友的生命安全。沈阳市律师杨迪认为:“再好的事情如果不加约束而任其发展,那么它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积极意义。”

2013719日,武汉某户外俱乐部5名教练带领14名队员在湖北兴山县孔雀谷进行户外岩降时被困,一名重伤者不幸生亡;201395日大连某户外俱乐部6人穿越新疆狼塔一男驴友死亡;20146月宁波某俱乐部组织驴友穿越雁荡山一名队友死亡;20158月份长沙曾女士在某俱乐部组织的探险寒溪谷活动中不幸致残。而由冒险所引发的救援问题也很多。20157月,18名兰州驴友驾车前往青海境内的哈拉湖景区时,因气候突变遇险被困,接到报警后当地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搜救,但由于该区域人烟稀少,气候恶劣,救援车辆无法行驶,30名救援人员徒步30公里,才将救援人员全部救出;2015105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当地政府出动100名民警 消防员,40多名医生护士,300名后勤补给人员,又动员200名当地群众参与搜救,同时,又动用了80多台次车辆与冲锋舟,直接救援成本高达10万元。不久之前,在黄山未开发区域,为了救被困驴友,一名民警不幸身亡。如此沉重的救援代价,全部由政府承担,对于有过错的组织者与冒险者,却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这就产生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相关现象。有人质疑:“救援冒险驴友需要花费大量的营救成本,是否是一种社会成本的浪费,救援费是否应由被救援者全部承担?”我认为:“保证每一位国民安全是每个国家的责任,救援百姓是每个政府应尽的义务,不是一种经济交往,也不是商业等活动,即使花费再多的财力与人力,也应该救援每一个身处险境的人民,至于对有过错的组织者冒险者进行处罚罚款,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措施,并不能等同于收取救援费。”但是,在此之前,对于什么是过错难以界定,此次条例针对焦点问题作出规定,具有示范意义。

条例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条例又被网民戏称“驴友备案制”,如果俱乐部的组织者能够严格按照本条实施,将会大幅度减少发生安全事故,是一条保护性法律。首先,政府能够评估出驴友出行地点的安全性,将会对此提出更专业的建议,如果是危险系数较大的地点,可能会拒绝批准,这样就减少了出行的风险与安全。其次,若遇到危险,会使政府救援“有的放矢”节约救援时间,提高救援效率。以往政府的救援活动都属于后知后觉,由于没有信号,救援人员无法准确定位被困人员的具体位置,往往被困人员命垂一线,救援人员还在深山搜索,在很大程度上耽误了被救者的治疗时间。如果组织者能够提前报备,往往就会让救援队伍效率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国民的生命与安全。最重要的是,体现出政府对百姓生命的重视与负责,政府主动承担起帮“任性驴友”把关义务,承担审批责任,体现中“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备的探险人员,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就对前者的“过错”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地界定。但凡是不按要求备案的,都可以推定组织者,参与者有过错,这是一条惩罚性的措施 ,目的是用罚款的手段刹住“说走就走”的任性风潮。强制提高旅行者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引导探险者健康出行。

第二,针对非专业旅游组织擅自经营旅游业务,本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本条是针对近年来各大团体组织擅自脱离监管,私自经营旅游业务,巧妙避税的问题。首先,旅游经营是需要国家批准,有正规经营资质才能成立,而民间团体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意味着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最大化的保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也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常常陷入 “投诉无门”的窘境,这些“三无”旅行社引发的旅游恶性事件给中国旅游业风气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冲击了旅游业正常的管理秩序,需要严加打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作出规定,贴近生活,与时俱进,赢得网民交口称赞,对其他省市修订旅游法具有良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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