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会从以下情形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的同居状态
1.对于没有进行同居生活的,无论是否办理介乎登记,都可以适当考虑女方为结婚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的费用,所以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如果已经同居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前后就已经开始同居生活的,我们应该关心女方的身心权益保护。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把同居的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有过怀孕等情况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返还的比例应该明显比未同居的状态低。如果存在:(1)彩礼数额不大;(2)同居生活两年以上;(3)已共同生育子女;(4)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甚至可以判令不予返还。这样才能显示司法裁判与当代的国情、民众的认识水平相一致。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当事人的过错这种明确规定,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作为考虑返还比例还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的。
1.如果因给付彩礼的一方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那么就可以酌情考量减少彩礼的返还程度。
2.如果男女双方都有过错,就可以综合评判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还有其他的经济情况,就应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处理结果也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
3.如果是出现意外事件,这样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可以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审理彩礼案件是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果彩礼过高与当地的经济水平,那么返还的比例也就越高,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
(四)给付彩礼方的自身的经济情况
如果给付彩礼方确实因为给付彩礼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那么就可以在考虑上诉因素的情况下,再提高一定的返还比例,以减少给付彩礼方的损失;同时,也应该对女方的家庭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来综合确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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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比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