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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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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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真离婚时房产怎么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71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相关政策的出台,不少人为了逃避购买廉价房地产而与“假离婚”相处。如果真的到了离婚的时候,房地产公司该怎么办?近日,著名律师就离婚纠纷和房地产合同纠纷认为,双方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多年前,王先生和孟女士相识并结婚。王先生在婚前购有一套房产。两人购买两套房产办理离婚登记后,孟女士以自己的名义首付30%购买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办理完全部房贷手续后,双方办理了再婚手续。今后,因为琐碎的纠纷,孟女士从家里搬了出来,独自生活,在独具一年后向王先生提起离婚。王先生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孟女士的个人名下,但房子的首付是由她支付的。他要求法院确认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分割财产。孟女士称,房子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是离婚后自己购买的,首付是离婚时双方财产分配的收入。贷款手续也是以她自己的名义办理的。王先生没有自己的贷款账户,更不用说还贷了。因此,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孟女士个人名下,但首付是王先生支付的。根据王先生和孟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孟女士说:“涉案房屋升值一半约50万元。装修、买车、买房,以及几年的生活,该交多少钱?”这一说法可以证实,当时王先生和孟女士共同居住的房子没有分割。在本案中,孟女士还承认王先生支付了51万余元的房产首付。后来,他表示,委托王先生支付房产首付,但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受理。

武汉离婚律师表示,“假离婚”购房不仅违反了社会诚信原则,而且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但只要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在法律上解除,双方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相同;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我们在生活中要始终遵纪守法,不能以机会主义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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