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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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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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抚养方式短期分离法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根据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变通采取抚养权和抚养方式短期分离的方法,维护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可以有效引导离婚双方共同呵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

万某某、彭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育一女万小某。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万小某随母亲彭某共同生活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5年8月,万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彭某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6年万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万小某随其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彭某房屋折价款。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请求判决女儿随己方共同生活,并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万某某房屋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至今,感情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万某某的离婚诉请。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审法院认为万小某随彭某共同生活,由万某某支付抚养费较为合理。一审判决万某某、彭某离婚;万小某随彭某共同生活,万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万某某所有,万某某支付彭某房屋折价款10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彭某提出上诉,称女儿万小某目前就读的幼儿园就在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内,一审将房屋判给了万某某,若彭某携女儿离开该房屋,将给女儿继续就读幼儿园带来困难,希望二审法院改判系争房屋归彭某所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万小某现已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幼儿园就学,离开后上学很不方便。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对万小某抚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万小某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随万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9年7月后随彭某共同生活。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通抚养方式,成功解决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在全面考查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优先为首要原则,探析法律关系背后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从呵护其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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