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万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生育儿子万小某,2013年8月生育女儿彭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1月底分居生活。自2017年9月起,女儿彭小某随万某某共同生活,儿子万小某随彭某共同生活。2017年8月万某某向法院起诉与彭某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万小某、女儿彭小某随万某某共同生活。彭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判决两个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某、彭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万某某、彭某育有两个孩子,由于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因此法院认为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小孩为妥。现女儿彭小某随万某某共同生活,儿子万小某随彭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两个孩子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不需要互相给付抚养费。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儿子万小某、女儿彭小某均随彭某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两个孩子生活现状判决万某某、彭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有利于维护两个孩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但考虑到本案中两个孩子年龄相仿,正是相伴成长的年龄,如果未兼顾考虑两个孩子的相处时间,将对孩子相互之间的手足感情培养造成不利的影响,况且,自2017年9月起两个孩子彼此间就未再见面。于是,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跟万某某、彭某谈话,引导两位当事人多多从有利于孩子们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着想,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主审法官的建议,就抚养、探望和财产分割均达成调解协议。就子女探望问题,彭某于每单周周末把儿子万小某送到万某某处,万某某于每双周周末把女儿彭小某送到彭某处,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有相聚相处的时间。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灵活安排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让原本处于对立状态的离婚双方,为孩子共同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拥有相处的机会,努力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离婚案件中,特别是涉及二孩抚养权、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法官要充分考虑适合孩子生活的环境以及氛围,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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