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炒股向妻子出具欠条,借款53万元(妻子实际转账50万),双方离婚后,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庭,要求返还50万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丈夫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丈夫和妻子均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则案例可能超出很多人的认知,夫妻之间的财产难道不是默认共有的吗?怎么夫妻之间还能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呢?这样明算账的夫妻还是夫妻吗?法不外乎人情。夫妻之间并非只有法律赋予的一纸证书,不仅仅是一项“契约,它本身也体现了极亲密的关系,它不是亲情,但也许比亲情的陪伴更久远。这种亲密的关系下,想要明算账是很难的,不是不可以,只是很难。上述案例中的夫妻二人,在“明算账”之后走向上了离婚,所以也许这些都只是“引子”,是诱因。
本案中女方称所“出借”的这50万是她婚前理财时的财产,但法官认为钱款是“种类物”,非特定物,本身不可区分,也就是说女方缺乏明确线条的一条龙证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提供借贷的50万恰恰好就是她婚前理财的那个50万。 故法官最终认为女方所提供借贷的“5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宣称这个借款虽用于炒股,但并非是其个人投资,而是家庭投资,故不需要返还。但法官认为证据证明,女方正是不同意男方将资金用于炒股,才会与其签署“欠条”,也就是说欠条的存在恰好证明女方是不同意这笔“家庭投资”的。所以本案中借贷双方的“合意”是有的。
原则上我国夫妻之间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除非达成婚内财产约定制),也就是夫妻之间是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也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出现《民法典》第1066条约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因是离婚后提起的民间借贷之诉,所以实际就相当于对离婚时未处理的这笔“50万”重新进行了分割,本案之所以值得重视,就在于确认婚内借贷关系可以成立。
如果本案中女方出借的借款证明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就相当于两个普通主体之间的借贷,并无特殊之处。只有在所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婚内并未归还,离婚时/后才可按借款协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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