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疼爱以及避免再过户登记的麻烦,直接将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在子女离婚时,伴侣可以请求分割该拆迁房产么?
涂某与元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涂某的父母将自己的房子换得的拆迁房直接给了女儿两套,拆迁协议载明的被拆迁房常住人口为涂某和元谋某(二人的孩子),按两人换得应置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后元谋向涂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拆迁房。
法院认为该拆迁协议中被拆迁安置的人口系涂某及婚生女元谋某,不包括元谋,加之该两套回迁房中含有郑某享有的拆迁利益,故对元谋要求分割该两套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被拆迁房系涂某父母的房子,故该项财产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元谋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法院不予采纳,其可另行主张。
另一起案例,武汉的万某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居住的彭某父亲的房子被征收,拆迁协议上被征收人为彭某及其父亲,征收人处的签名为万某。后万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诉争所涉的拆迁房产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由第三人彭某的父亲建设,二人婚后进行了居住,但该事实并不能证明万某、彭某据此取得上述拆迁房产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共有的权利。从补偿协议显示内容分析,被征收人是彭某及其父亲,万某在被征收人处签名、捺印,充其量是原告作为妻子行使的代理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是上述协议所涉权利的主体;补偿协议显示的补偿项目并没有原告主张的按照人头进行安置补偿的内容,原告关于安置补偿是按照人头进行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诉争所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该类案件的拆迁房权益的归属,主要考察是否涉及拆迁安置权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者妻的父母的房子获得的拆迁房,如果里面包含自己的拆迁安置权益,则可请求分割该部分权益;如果不涉及,那么分割房产的诉请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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