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原因,武汉万某在没有通知彭某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武汉工作。随后彭某得知这一情况,赶到武汉找万某要求登记结婚。彭某表示虽然二人举办了婚礼,也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育有子女,但是彭某至今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名分。
万某表示不能和彭某登记结婚,并且再次离开了彭某,回到了妻子张某的身边。不仅如此,万某在没有告知彭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在武汉的那套房产出售过户给他人。彭某发现自己被万某欺骗后,向警方报案。
万某与张某已经存在婚姻关系,在该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其又与彭某长期共同居住,并且育有子女,属于事实婚姻。既有法定婚姻又有事实婚姻,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
可是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追究万某的刑事责任,只能从重婚行为开始之日起5年内方可,超出5年就不能追诉。从万某第一次离开彭某前往武汉工作,到彭某报案,中间相隔6年,超过了法定的追溯时效。那是否应当按这个时间点进行起算呢?
法院认为万某不辞而别到外地工作,走的时候没有明确表示与彭某断绝事实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自此终止。彭某随后赶至武汉要求和万某办理结婚登记,万某方才明确表示不能和彭某登记,此时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通过再次离开彭某的举动,重申了这一意思。
即使万某作出了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但是彭某并没有答应,而且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也没有进行过充分协商讨论。应当视为是万某单方意思表示,起算时间也不能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真正的计算时间应当从万某回到妻子张某身边的时候开始计算。
万某与彭某在武汉举办婚礼后,又在武汉买房共同居住了2年多,双方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事实婚姻关系。随后万某背着彭某把房子卖了回到原配身边,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表明,他与彭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不可能再维持下去,因此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从此时开始解除。最终,万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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