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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的理解和适用(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871人看过


(三)护理费的规范意义在于保障护理需求,其体现为受害人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护理费的规范意义应当为保障受害人的护理需求,以使受害人应有的生活状况不致发生减损。“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故应回复者,并非‘原来状况’而是‘应有状况’”。[11]法治语境之下,有损害则有救济,救济方式在于恢复应有原状或支付金钱赔偿。“恢复原状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也称维持利益。金钱赔偿保护的是受害人的价值利益,也称金额利益”。[12]

对于人身损害而言,因人是目的而不可以直接对人身作经济价值之评价,人身损害的救济应当系恢复应有的生活状况,而非赔偿受害人的价值利益损失。但是,对人身损害采取直接恢复原状的补偿方式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对损害作出金钱赔偿具有规范化的优势,“故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大陆法系赋予了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支付恢复原状花费的请求权,即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请求给付恢复原状的花费以代替恢复原状。”[13]受害人需享受护理待遇而恢复应有的生活状况,因而护理费是为护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

2.护理需求是受害人的自身需求或固有权益,不应当因为现实情况的差异而作区别对待,同样损害需作同样救济,为此方有权利平等的意义。如果将护理费作此理解,则可以不考虑受害人有无真实护理、经济能力高低、护工费用差异、亲属免费护理等现实因素,促成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平等。更为重要的在于,因为护理费系护理待遇的费用,而收入损失和护理报酬仅为护理待遇的费用之具体兑现方式,所以护理费的费用类型包括收入损失和护理报酬

另外,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渐趋稳定,则护理需求亦会发生变化,自然可以通过确定相应的护理级别以对护理费作出调整。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解还可以解释一个实务问题:受害人在鉴定之前按照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之后被鉴定为二人护理,鉴于护理需求为固有权益,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若无相反证据,受害人自始应按两人护理计算护理费。[14]

3.护理费在形式上是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该理解并不存在规则上的障碍。根据《人损解释(修正)》,本文观点的“致命问题”可能在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规定。

直观而言,当由有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时,如果将护理费解释为护理待遇的费用,那么护理待遇的费用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予以确定,将不符合应当根据人身损害的护理需求予以确定的原则。但是,本文认为上述异议不足以构成“挑战”,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同样需要限于合理的护理需求,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而非“依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便受害人由有收入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护理费的计算也并非必须完全按照误工费的规定。

(2)有观点认为按照误工费计算可以实现赔偿的真实性,保障高收入受害人的利益,例如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对部分高收入的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本解释采取了差额赔偿的原则,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均予以赔偿,体现了现代侵权赔偿法的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也是接轨的”。[15]然而,该观点混淆了受害人的损失和护理人员的损失,即便其所述的受害人系指护理人员,却也忽视了受害人的护理需求而只看重护理人员的损失,有悖于护理费的规范意义。除此之外,假使高收入者护理的护理费可以高于低收入者护理的护理费,系已直接用金钱对人之护理行为作出衡量,或将造成“由高收入者予以护理”而非“适宜护理者予以护理”的行为指引,同样不符合护理费的规范意义。

(3)相较于作为受害人自身所失利益的误工费,护理人员的收入并非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损失,其为反射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本即“相距较远”,应当受到合理限制。按前文所述,护理费可以视为恢复原状的费用,“受害人行使恢复原状的花费请求权须满足三个要件: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及目的拘束性”。[16]若使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一律依照误工费的规定予以计算,而不考虑护理需求所谓之合理性,似有加重赔偿责任的可能。

(4)如果按照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护理费,那么仍需要证明系该护理人员从事了护理事务并且因护理造成了收入损失。鉴于护理事务的私密性、延续性、暂时性等特点,以及护理人员不必然因护理而造成收入损失等因素,在审判实务之中完全按照误工费的规定去计算护理费,不仅增加了举证难度,甚至有碍于诚信诉讼。总而言之,对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应当作限缩解释,仍应限于护理需求的合理范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还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并非采用“实际雇佣的护工的报酬”以计算护理费,而是参照当地护工和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的两个标准。[17]

故此,无论护理人员收入或者护工报酬的多寡,均应当根据护理需求确定合理的护理费,但是考虑到护理的现实情况,应当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存在费用差异。具体而言,如果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的数额与合理标准的数额相差不大,可对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的数额对予以照准;如果数额差距明显,应当以合理标准的数额为准据

4.护理费是用于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可以解释后续护理费的问题。《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允许后续护理费的可赔偿性,即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未发生的护理费。如果将护理费理解为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那么无法直接解释为何存在后续护理费。如果将护理费理解为受害人基于护理需求而应当享有的待遇,则无论前期护理费亦或者是后续护理费,均属于受害人为恢复应有生活的原状而应当享有的待遇,自然均属于受害人可作请求赔偿的范围。

正如在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18]从中亦可看出,护理费应当以合理的护理需求为限,而非以真实的费用支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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