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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十六)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458人看过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其实早期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方法充分体现着刑法的民主原则,因此他们在研究刑法时,总是遵循着严格的形式主义方法。苏联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纳博科夫曾指出:“如果说刑法科学中的犯罪和刑罚是概念,刑事社会学中的犯罪和刑罚是社会现象,那么就可以明确地说明刑法科学的对象和刑事社会学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刑事古典学派正是把刑法怎样规定犯罪和刑罚与刑事社会学怎样研究犯罪和刑罚作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加以区别对待的。由于社会学、犯罪学对犯罪的观察和研究着眼于犯罪的现象表现,而刑法主要规定的是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怎样构成犯罪的,构成的什么罪。刑法的制定不但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也是一种规范设定,所以刑法评价是一种规范评价。当一种行为要进入刑法领域被进行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时,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模型作为依据、作为标准加以评价和衡量。一定的违法犯罪事实,包括一定的行为事实、心理事实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模型标准,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依据已经设定好的刑法规定;另一方面来自于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这种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评定就是一种规范评价的技术操作过程。由此而言,所谓“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与刑事立法的规范过程和刑法的具体设定并不吻合。可以说,它只是一种想在刑事立法之外的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一套技术规范要求而已。

作者:杨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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