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EPC模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918人看过

(一)EPC合同是否必须有效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承包人依据合同进行实际施工,已完工部分无法返还和恢复原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得到支付的法定权利,亦应得以行使。我们也应注意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此外,在我国当前建筑领域市场规范仍在进一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将合同有效作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与国情不服。当然,上述结论这也可适用于EPC模式中,即在EPC模式下,当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所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时,总承包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为限。实践中因资质、招投标法律规定,大量无效合同出现。作此规定,不利于无效合同中承包人权利保护。笔者亦认为,从现行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价款的主张并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因合同无效而丧失,那么原规定对于承包人工程款保障的初衷就无法达成。因此,笔者认为,EPC模式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也不应包括EPC合同必须有效。这一点也在日前出台的正式版司法解释二中予以印证,删除了将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二)项目是否必须竣工验收合格

 

  实际上,对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理论和实务界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必须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其义务,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必须是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既包括已竣工工程,也包括未竣工工程。

 

  而此次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明确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之一。但针对特殊情况,在第三十条中亦规定了未竣工工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即建设工程由第三人续建,承包人主张待工程竣工后行使优先受偿权,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以及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或者工程虽由第三人续建,但因发包人原因停建,承包人主张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均应予支持。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对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范围较窄,且赋予了法院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似有一刀切的嫌疑,因此在目前阶段还是不宜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直接规定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同样,在正式版的司法解释二中删除了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而是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即只有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笔者并无异议。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