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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正当性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2865人看过

 第一,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司法拍卖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网拍一拍流拍后应当再次拍卖,但并未对一拍流拍后能否以起拍价进行以物抵债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拍卖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即“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从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上来看。虽然二拍经过公开、充分的竞价后有可能拍出比一拍起拍价更高的价格,但从一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并在二拍中降低起拍价的制度设计而言,这种情况仅具有或然性。换言之,拍卖标的物在二拍中有可能拍出比一拍起拍价更高的价格,也有可能拍出比一拍起拍价更低的价格,还有可能因无人竞买而再次流拍,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原则不能也不应该建立在或然性的基础之上。按照二拍成交价格可能比一拍起拍价高而不允许一拍流拍即行以物抵债的逻辑,则《衔接通知》第六条所规定的在变卖过程中自第一次出价后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也有可能出现通过竞价而形成的变卖价格超出二拍起拍价甚至一拍起拍价的情形,那么在二拍流拍后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也就丧失了正当性。此外,司法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因为二拍成交价格低于一拍起拍价或者二拍因无人竞买流拍而逆转回来由申请执行人以一拍起拍价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仅不会同意,更不会申请这样的以物抵债。


  第三,从执行的效率性上来看。在一拍流拍的情形下允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以物抵债,对拍卖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能够得到全额或者部分受偿。如果是全额受偿的,执行案件即执行完毕;如果是部分受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也将部分截止,也更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反之,一拍流拍后不允许以物抵债不仅将迟延执行程序,进入到二拍、变卖甚至变价,而且还将增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负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及时实现甚至因变价不成而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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