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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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事指导案例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公司法 |380人看过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17批92个指导性案例中,严格意义上的商事指导性案例只有8个,即第8、9、10、15、25、67、73、74号指导性案例。其中,公司法相关的5个,保险法相关的2个,破产法相关的1个。如此数量稀少的商事指导性案例远远不能包容日新月异的商业市场所发生的商事纠纷,由于指导性案例数量少,涵盖的领域狭窄,很难培养商事审判法官参照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判习惯。有学者对指导性案例“适用难”问题实证调查发现:调查对象中不了解指导性案例的比例为 23%,社会公众不了解的比例高达 44%。22% 的法官没有学习过指导性案例,甚至有 13%的法官从未听说过。28% 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非判例法国家,没有必要适用指导性案例”,41% 的调查对象表示“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的习惯”。[25]

 

  除此之外,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认知度不高还有其他原因,如存在指导性案件的质量有待提高、裁判理由有待于统一等方面的问题。就商事指导性案件质量方面而言,较之于普通商事裁判,商事指导性案件整体上论证比较充分,结构完整、条理分明。但作为商事指导性案件要发挥指引作用因此对其应具有更高的要求。指导性案件要做到从“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化指导性案件的裁判说理。已发布商事指导性案件存在裁判理由的表达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如8号指导案例在裁判理由部分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凯莱公司双方股东林方清和戴小明是夫妻关系,并且该“公司是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特殊公司,两人既是公司股东,其各自的股权又是双方共同所有,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在此意义上,本案有点像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原先约定合法有效,因一方违约或者故意为合同履行设置障碍,法院不去考虑如何追究违约责任,而是干脆判决解除或者撤销合同,有不适当地干预当事人自治权限的嫌疑。”[26]

 

  为提高商事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改善指导案例认知度、效力的现状,需要明确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的一致性标准,最好形成“国家标准”。一方面,完善《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案件事实、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相关法条等指导案例的组成要素的具体含义,编写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将案例本身的裁判理由的质量作为入选指导性案例的考量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作为入选指导性案例的标准。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制作指导性案例不便于对生效判决理由进行大幅度改动,而生效裁判本身的裁判质量直接影响着指导案例的质量,因此应将生效裁判本身的裁判理由合理性、合法性作为筛选指导性案例的因素对于保障指导案例质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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